【向陈云学习】“只有民主,才能集中”

2018/8/8 11:02:44

来源:陈云纪念馆

“只有民主,才能集中”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陈云在1979年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说:“从七大到全国胜利前,我们党都很民主,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发扬民主,……民主集中制也贯彻得很好。从1958年起,特别是庐山会议,……民主集中制传统被一点一点地破坏。这时民主集中制搞得很不好。”陈云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深刻历史教训后,指出“实行民主集中制,做起来很不容易”;所以,呼吁“新进各级领导班子的中青年干部,要注意学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在陈云看来,是否按民主集中制办事是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主要标志。

陈云指出:“我们提倡讲老实话,但要有讲老实话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民主集中制。只有建立了严格的民主集中制,才能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可以诱导或启发大家充分发表意见,“不怕人家讲错话,就怕人家不说话”。“文化大革命”后,在政治局讨论对江青量刑问题上,党内出现严重分歧。许多人主张判处死刑,陈云却力主“不能杀”,认为同“四人帮”的斗争终究是一次党内斗争。有人提出党内斗争也可以杀,况且江青作恶多端,对党和国家均造成严重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激烈讨论中,陈云依然坚持说“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讨论到最后陈云说,你们坚决要杀,也可以,但是请在会议记录里写上“陈云同志不同意”。后来大多数人接受了陈云的主张,江青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改判无期徒刑。这表现了陈云作为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的深谋远虑和远见卓识。

民主集中制是确保党的科学决策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集中制没有了,集体领导没有了,这是‘文化大革命’发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在民主基础上集中的过程,“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过集体的充分讨论。”邓小平和陈云都把集中力量办大事看成是社会主义的一大优越性,对任何削弱集中领导、妨碍中央权威的做法都坚决反对。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分散状况,陈云强调了集中的意义。“在经济活动中,中央应该集中必须集中的权力。搞活经济是对的,但权力太分散就乱了,搞活也难”。1989年9月,邓小平说:“前一段我提出党中央的权威必须加强。陈云同志讲,各路诸侯太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自为政。这个批评是正确的。中央的话不听,国务院的话不听,这不行。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中央、国务院这个权威,不可能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权威,困难时也能做大事。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否则至少要耽误时间。”

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组织保证。政治路线的正确实施过程,离不开民主集中制做组织保证。在谈到组织工作要保证政治路线的实施时,陈云说:“有两个要求:对政治路线的正确了解;对具体情况的切实了解。只谈路线,不了解具体情况,是空谈。只知道具体情况,不了解路线,是盲目。要克服‘上级只谈政治路线,下级只谈具体工作’的缺点。”所以,政治路线必须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和认识,接受和认同,并变成他们的自觉行动,因为他们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为实现党的政治路线而奋斗的力量。此外,还必须让广大干部掌握政治路线,只有他们才能带领、组织和团结人民去正确地贯彻实施政治路线。陈云说,发扬民主集中有四点好处:一是发动下层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发现不健全的病态而清除之;三是适当的民主可以使党的意见更加一致;四是反映下层意见而帮助领导。他认为,发扬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可以考验领导决定的是否正确,另一方面也有训练干部、提高认识的作用。”

民主离不开集中。1939年,陈云在《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中指出:民主和集中都不能绝对化,都是不可少的方法,民主可以发动积极性,可以使意见一致并少犯错误。但多数人的主张少数一定要服从,集中不可少。“超过了民主,破坏集中,超过了集中,则破坏民主。”什么地方与时间应该民主,什么地方与时间应该集中,要看具体情况需要而定。“不民主,只集中,必然愈不能集中”。新中国成立后,陈云又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既要有民主,又要有集中”,“没有民主不好,没有集中也办不了事”。民主和集中互相联系、相互矛盾以及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它们互为前提、互相依赖,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条件,又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特征和内在要求。集中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反映民主的要求,是民主集中制的保证。脱离了民主,就会产生个人专制或官僚集中制。离开了集中的指导和制约,就可能滑向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有了由高度民主而来的高度集中,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局面才能出现。”

个人分工与集体领导相结合。实行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重要原则。陈云是党内较早提出“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领导方式的领导人。任何个人都有局限性,只有同集体相结合,才能克服自身的局限性,实现正确的集中。“一个人看问题总是有局限性的。集体讨论、大家交换意见,是达到全面认识的重要方法。”他指出:集体领导要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两者均不可少。方法则是集体领导要与跑腿结合,集体领导不隔离下层,跑腿也要不妨碍集体领导。首先,必须反对个人专断和家长制作风。“要照党章办事,不要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讲了算,一言堂,一边倒,我认为不好。”个人专断一般与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命令主义结合在一起,是与党的集体领导原则根本对立的,是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在陈云等人指导下恢复的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制度和方法主要就是实行集体领导,采用集体办公的办法。“集体办公,碰到问题就解决。像现在这样传阅画圈圈的办法,要误事的,误四化的大事。”其次,坚持集体领导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委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切实做到职责分明,互相合作,防止互相推诿。任何降低个人作用、减轻个人责任的想法都是错误的。

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一直是陈云考虑的大问题。粉碎四人帮之后,陈云在给李先念的信中谈了对当时工作的6条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在外地的政治局委员要经常到北京参加政治局会议和工作,要成为制度”。他指出:“我们党内要强调一下,要有民主生活制度。党委多少时间开一次会,政治局多少时间开一次会,要立个规矩。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扩大会议,应该分开来开。这是党内民主生活,民主集中制要坚持。经常开会讨论,经常交换意见,就不至于出大的问题。”在陈云的指导下,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陈云主持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修改和制定工作,从正式法规的层面促进党内政治生活走向正规;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制约;重大问题一定由集体决定、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领导制度;明确党中央组织工作程序和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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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党员权利。切实保障党员权利,陈云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努力。第一,他较早地提出并归纳了党员权利的具体内容,为后来党章以及党员权利相关规定的修订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陈云关于党员权利的论述,大致可以概括为受教育、自由、上诉。具体而言,受教育是指,“受适当的党的教育——阅读一定的党的文件和受政治的或军事的训练”。自由包括三个方面,即“党内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在决议作出以前,有争论的自由;在决议作出以后,有保留不同意见的自由(但行动上必须服从)”。上诉是指,“每个党员、党组织都有权上诉,直至中央”。第二,恢复和重新制定党员权利的有关法规。出席十一大讨论党章修改草案会议时,陈云提议在“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时,加上“允许保留意见”一句。他的意见被采纳。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和中纪委草拟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两个文件,都对党员权利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反复强调党内民主,为全党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提供理论支撑。仅仅强调让大家讲话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保证。“要把发扬民主当成一种制度,形成一种风气。”

(文章选自《向陈云学习》,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